学生保险规定
根据国家教委通知精神:在校学生投保属于自愿。学校为使学生在因疾病住院或受意外伤害时能有一定经济保障,学生投保有如下规定:
一、享受学生保险赔付必须是缴纳了保险费并与保险公司签定了保险合同的学生;
二、投保学生享受保险赔付的有效期限是投保当年的九月一日零点至次年的八月三十一日二十四点;
三、投保学生因病或意外伤害住院的应及时向学生工作部报告,由学生工作部与保险公司联系;
四、学生因病住院须在的医院住院治疗,其费用才可赔付。受意外伤害的,县级以上医院的门诊治疗费及住院费都可以赔付;
五、申请保险赔付时,学生必须向学生工作部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证明、医疗用药清单及病历等资料;
六、学生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本人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1、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3、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号治疗等;
4、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5、被保险人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6、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7、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8、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七、建议每位学生都应投保,确有不愿意投保的学生需有家长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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